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举办者与学校

时间:2017.10.12 来源:江南大学 文: 图: 审核: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制止、排除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学校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发挥各学科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课程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学设施建设;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活动;

(四)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五)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管理人员,聘用工勤人员,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及绩效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自主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公正公平、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各项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积极推进教育评价综合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阅读:编辑:江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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