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管理体制

时间:2017.10.12 来源:江南大学 文: 图: 审核: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加强对二级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根据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江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遵守纪律教育,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有: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视议题情况参加。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监察处处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处理授予学位中产生的争议;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其他依法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组织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置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按照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阅读:编辑:江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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