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学院和职能机构

时间:2017.10.12 来源:江南大学 文: 图: 审核: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第四章 学院和职能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一)学院党委(党总支)由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二)学院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评议和监督;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学院设立基层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五)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的职能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需要设立、调整议事协调机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其职权探讨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决策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图书馆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基地和文化展馆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阅读:编辑:江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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